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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车合同需要登记吗
释义
    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一、动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有哪些手续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搜索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2、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3、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二、动产抵押的效力有哪些
    以动产进行质押时,质押的效力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主合同无效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系其从属性,即质权不能独立存在,质权的存在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故围绕质权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具有从属性,即其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质押合同的从属性体现四个方面,包括成立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转移(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由于该四个方面的从属性,使得质押合同本身具有独立性,即其本身的成立、内容、合同权利转移、消灭受到合同本身的约定影响的同时,也使质押合同受到其担保的主合同的成立、内容、权利转移与消灭的影响。故在质押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对涉及质押合同从属性的关键性条款给予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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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