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歪曲证人证言再审可不可以作为新证据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时故意歪曲证人证言、虚假证据可作为新证据,排除非法收集的供述和证言,保证司法公正。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和查实,发现证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审的时候对证人证言进行故意歪曲的,有证据证明证据是虚假的,可以作为新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再审程序中对于二审中歪曲证人证言的新证据的适用性分析 再审程序中对于二审中歪曲证人证言的新证据的适用性分析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再审程序中,重新评估二审中歪曲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新的证据。适用性分析涉及对证人的信誉、证言的一致性、证据的可靠性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必须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内容和背景,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只有在证人证言被认定为可靠、可信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此,适用性分析在再审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决策。 结语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审中证人证言故意歪曲且有证据证明其虚假,可作为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对于二审中歪曲证人证言的新证据的适用性分析至关重要。需要综合考量证人的信誉、证言的一致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等因素。只有在证人证言被认定为可靠、可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新证据进行再审,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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