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主观: 民诉二审不开庭的情形具体如下:1、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2、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3、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