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 非诉执行条件的咨询 律师回答: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