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基本法依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它涵盖了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以及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制度,在香港其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被称为“小宪法”。香港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从而与中国宪法保持了一致。同时,基本法规定了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内地各省与香港的关系,如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