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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数字章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公章上的数字是一个编码,表示在公安部门已经备过案了,就像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样。
    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也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签字应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有效。
    劳动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属于内部章,需经过用人单位授权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这些印章应当有效。但该印章须经过公安机关备案,并按公开的形式经过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所谓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盖。盖合同章也是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休息,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合同章上的数字这对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公司的财务章,公章等这些不同的印鉴上都刻有相应的数字,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简单的进行一下了解,关键还是要审查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体内容的。开头和结尾部分的签字及盖章,也没大家想的那么复杂。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岗位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没写明岗位职能工资是不合法的,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者而已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申请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上述条款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写明。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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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4: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