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服务期未满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服务期未满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务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2、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更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的,那么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劳动者每工作1年就要支付2个月工资; 赔偿标准: 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2N: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2是指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服务期未满解除需要支付2n赔偿金,也就是按照工作年限的2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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