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温费是哪几个月?新规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高温津贴的主旨是根据地区规定,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露天工作或无法降低室内温度的劳动者提供补贴。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广东省规定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高温津贴。国家规定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支付高温补贴给从事露天工作或无法降低室内温度的劳动者。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月份根据地区政策而定。 法律分析 一、高温费是哪几个月 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但是《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提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的额度: 二、最新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根据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我国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说明。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城市为四个月高温补贴,但是像海南高温补贴的月份就会延长。具体问题还需要看具体的地理位置和当地政策。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且无法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应按月获得高温津贴。根据《管理办法》和《通知》,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或45元。具体高温津贴发放月份和标准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因此,高温津贴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地理位置和当地政策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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