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男女双方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胁迫结婚的“胁迫”即威胁与强迫之意,主要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比如常见持裸照威胁另一方结婚、威胁伤害对方及其家人、毁坏一方财物等为借口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等,均属于胁迫婚姻。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且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应为受胁迫一方,并且应当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申请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