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肖像权规范外,关于肖像权的人格权编篡章还规定,姓名等的许可参照肖像权许可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声音,肖像权保护中的可识别性标准、双重属性、许可等可以参照适用,而声音保护也涉及到合理使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