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 (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 (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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