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协议书和章程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及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股东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对签约主体之间有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绝对必要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而相对必要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得冲突,以公司章程为准。 法律分析 一、股东协议书和章程的区别是什么? 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股东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股东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2、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股东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设立公司的时候也并非必须要有股东协议,有股东协议,也是为了避免各位股东在日后合作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争执,股东协议书中的内容跟公司章程是不能有所冲突的,如果有冲突也一定是以公司章程为准的。 结语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其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对签约的主体之间具有约束力。最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绝对必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等,而股东协议则可以记载相对必要和任意事项。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应保持一致,如有冲突以公司章程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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