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3、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具体地域);二、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须知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三、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的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房屋赠与登记手续办理的税费标准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2、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3、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具体税费标准以当地政府部门公示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