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怎么维权 |
释义 | 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首先,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权利。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行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其次,同承租人一样,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虑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等。 第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有偿转让为前提。一些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并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以无偿赠与的形式进行的,这时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但是,转让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存在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情况,这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无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确认转让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要求将已经转让出去的应有份额归于自己。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当确定转让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转让方赔偿因其未能购买相应份额所遭受的损失。 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区分说 这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决定。对于不动产,因为其份额已经办理了登记,受让人应当知道共有人的存在,其对于共有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附有注意义务,因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动产,则因为受让人无法知道谁是共有人,所以优先购买权人无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原则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就其不能购买到该份额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对于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来确定。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则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不得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至于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自己形成新的转让合同关系,即能否请求强制缔约的问题,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优先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其实现的前提是某一共有人准备转让其份额,如其不想转让份额,则期待权实现的前提不具备,故不发生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法院也就不能作出强制缔约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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