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第一个问题,开庭注意事项:1.最基本的是不要迟到。 如果作为原告方,迟到时间过长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作为被告方可以视为缺席审理,也就是放弃对原告的诉求答辩的权利;2、证据准备要充分。 书证大于一切,证据要有目录,分列清楚,各项证据需要的材料一定要带齐,对于证据的证明方向解释清楚,不同的解释对证据的走向有不同的证明力;3、带好需要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