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发起数量、财务公开、表决权和责任承担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股东人数、资本最低限额、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住所等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但需评估作价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发起数量不同,有限公司发起人在2到200人之间,有限责任公司在50人以下。 2、公司财务不同,有限公司财务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向全社会公开。表决权不同,有限公司实行一票一股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利实行表决权。 3、责任承担不同,有限公司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又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怎样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发起数量、财务公开、表决权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股东人数、出资额、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和住所等条件。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评估作价并按期足额缴纳。违约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和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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