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
释义 | 作为建筑物业主的期间,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包括以下三类: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业主依法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丧失业主身份后,即不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对应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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