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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是什么?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但凡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从而排除了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法定管辖的适用。除此之外,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法院,从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外国的法院更没有管辖权,所以排除了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总之,专属管辖是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的管辖制度。二、专属管辖的主要特征?专属管辖主要有两大特征:强制性和排他性。下面进行详细论述。1.强制性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2.排他性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具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辖的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三、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哪些?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是:(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一)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三)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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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