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主体不能成为保证人 |
释义 | 不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是: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担保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对保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保证人的法律规定有: 1、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为担保人转借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4、阶级法人分支机构的职业部门不能以法人书面授权的形式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服务;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有权拒绝强迫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行为; 6、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实现,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的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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