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可以再次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重新起诉。如果法院驳回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资料不全,可以在起诉前补充相关证据或者资料。如果法院裁定错误,可以再次起诉。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可以起诉,将裁定允许起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