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 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 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