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民事行为的分类 |
释义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欠缺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对于精神病人,依其精神状况,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人的年龄,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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