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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人得到物上代位权后的途径
释义
    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委付通知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委付应是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被保险人请求委付的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如果仅委付保险标的的部分,而其余部分不委付,则容易产生纠纷。但如果保险标的是由独立可分的部分组成,其中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可以就该部分保险标的请求委付。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因为委付不仅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同时也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义务一起转移给保险人。
    一、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内容?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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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