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位权是债权让与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保险代位权本质是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应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且追偿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一、有责方代位追偿算出险 无责代位次年不算出险,不会影响保费。代位求偿是一种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追偿的服务,对于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车损险事故,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无责方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利,先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全责方追偿。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二、走代位追偿有什么缺点 1、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不一定可以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追偿成功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包保险人可以享有代位追偿权,但是没有规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险人支付赔偿金2、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都适用代位追偿.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这是由于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而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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