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不动产权证书需要重新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证书只要没有遭受破坏或者丢失,就不需要重新办理。但是,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 1. 房地产权属发生变化:如房屋转让、赠与、继承等,原有不动产权证书就无效了,需要重新办理。 2. 不动产发生破坏:如房屋被拆迁、火灾等意外事件,原有不动产权证书也会被视为无效,需要重新办理。 3. 不动产权证书遭受损毁或丢失:如不慎烧毁、遗失等,也需要重新办理。 4. 原不动产权证书存在错误:如权利人姓名、面积等存在错误,需要重新办理以更正。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不动产权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动产发生破坏或者丢失,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注销不动产登记,并将注销登记告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权证书遭受损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正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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