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去检查院的案件如下: 1、贪污案; 2、刑讯逼供案; 3、诬告陷害案; 4、破坏选举案; 5、非法拘禁案; 6、非法、搜查案; 7、报复陷害案; 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 9、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 10、侵犯通信自由案; 11、行贿、受贿案; 12、泄密案; 13、玩忽职守案; 14、重大责任事故案; 15、枉法裁判案; 16、体罚虐待人犯案; 17、私放罪犯案; 18、偷税抗税案; 19、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20、假冒商标案; 21、挪用公款案;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3、对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 24、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