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棚改 拆迁 后,买第二套房是没有 购房 补贴的,购房补贴是针对棚改户首次购房。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 征收房屋 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 契税 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而以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的,将按照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的 房屋征收 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并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我市房产的,凭 房产证 、购房纳税凭证,可以享受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额外购房补助。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