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提供证明合法落户:1、超生的无户口人员;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3、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非婚生育);4、长时失踪被宣告死亡后注销户口的;5、收养弃婴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6、因农村婚嫁原因被原居处注销户口的;7、户口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而为补办导致的无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