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办理结算手续之前,先要结清住院期间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按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或有关社保中心结算。定点医院一般会在3日内结清应由参保负担的费用,特殊情况应在7日内结清,并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具体来说,教师,也就是参保人员所需要负担的费用包括: 起付标准以下的金额; 自费部分的金额; 个人增付部分的金额;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004年度为4.4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部分的个人负担自负比例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