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的保管注意事项 |
释义 | 自书遗嘱的保管需注意:可交公证处保管,需本人到场。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涂改时需注明并签名。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或专人保存,不宜交给继承人。注意使用蓝黑钢笔,年老或有疾病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手写遗嘱必须全部手写,不可电脑打字。建议找多个见证人并在公证遗嘱上签字。见证人可解决争议和笔迹鉴定问题。 法律分析 关于自书遗嘱的保管注意事项 关于自书遗嘱的保管,需要注意的就是自书遗嘱可以交由公证处保管,并且需要本人的到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另外,自书遗嘱有下面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自书遗嘱请使用蓝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不要使用圆珠笔。如果自书遗嘱本身发生争议的时候,圆珠笔写的字很难进行笔迹鉴定。 2、被继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时候,请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3、手写遗嘱的内容必须全部手写,不能使用电脑打字,之后签字的方式,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符合手写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4、做手写遗嘱的时候建议找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人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如果继承过程中,有继承人对于手写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议,就需要进行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本身能否进行取决于许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鉴定检材。如果有见证人的话,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决这些问题。 结语 关于自书遗嘱的保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确保真实性。其次,遗嘱人应亲笔签名,以示遗嘱的有效性。第三,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有助于辨明真伪和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另外,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但应在改动处注明并签名。遗嘱应由遗嘱人自己或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避免对其真实性产生疑问。此外,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遗嘱,年老或有精神性疾病时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手写遗嘱需全部手写且见证人签字,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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