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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矫正负外部性的政府性收费
释义
    矫正“负外部性”的政府性收费有:政府管制,法律手段,实行一体化)以及政府征税
    (1)政府管制。或称公共管制,即对生产消费行为做出某些限制,主要适合对负外部性的矫正。限制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为了控制污染,政府可将污染物排放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或直接禁止有污染物的生产,等等。
    (2)法律手段。对于因权利界限不明确而造成的外部性问题,可通过立法来解决。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在相关交易方之间将既定的权利自由交换是有效率的,政府仅通过设定初始权利归属就可以使外部性内在化。
    (3)实行一体化。实行一体化意味着经济主体边界的扩展,从而将之前不曾考虑的外部收益或成本纳入决策考量范围。比如,养蜂和果园可互为对方带来外部效益,如果果园的主人同时经营养蜂生意,外部收益就得到内在化。
    (4)政府征税。政府征税主要是用来矫正负外部性。矫正性税收着眼于私人边际成本的调整。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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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