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遗嘱 无效。 《 继承法 》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 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