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车上除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规定的物品。 携带违章物品的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