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用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如果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