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交纳足够的保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500万的保额。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的通知》第五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一天起,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天后死亡,则视同疾病死亡,按第五条第一款给付保险金全数。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残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由于该意外伤害死亡,本公司只给付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保险金全数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金全数。4.本保险单满期后的两个月内,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自签发保险单次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