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协议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 |
释义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纪律;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一、劳动合同没社保条款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没社保条款是不合理的,社保是劳动合同最基本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不体现薪资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不体现薪资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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