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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