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低保: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确定自己是否有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非农业户口地区定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低保: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确定自己是否有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包括虽有赡养、扶养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结语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低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收入和家庭情况要求。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低保金和其他福利。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