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男方双方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具备: (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协议约定的内容还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婚前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是需要遵守和履行协议内容的。【案例】2012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相处三个月后,李某向张某求婚,张某考虑到李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加之又长得一表人才,担心李某日后对自己不忠,便要求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某因出轨导致离婚,李某应赔偿张某10万元。”李某同意并与张某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2012年11月,李某被张某当场捉奸在床,夫妻感情就此开始不和。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现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依照“婚前协议”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判决】这份“婚前协议”的约定使得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忠实于婚姻是李某法定义务,但李某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愿意承担违反忠实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婚前协议的效力应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在李某违反忠实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贩卖美沙酮怎么处罚 家住广州白云区江高镇的一对河北籍夫妇刘某和李某,擅自向汤某购入国家禁止流通药物美沙酮(有强效镇痛作用,其效能为吗啡的2-3倍,在我国为法定管制毒品)口服液1000支(净重8.5千克)用以贩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这起贩卖美沙酮口服液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被判贩卖毒品罪,刑期十五年到八年不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