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审理的核心 |
释义 | 开庭审理的核心是审理程序和审理内容。具体如下: 1、审理程序:开庭审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召开庭前会议、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宣读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宣读证据、作结案发言等步骤。这些程序的严格遵守保证了审判的公正和权威性。 2、审理内容:开庭审理的核心是审理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官需要通过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宣读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然后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听取当事人的各种意见和论点,通过辩论和质证等方式,深入挖掘案件的真相,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开庭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审判程序已经合法启动,当事人已经合法送达诉讼文书或者经过法定告知; 2、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内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3、开庭审理应当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果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4、开庭审理应当由合法的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并有权利进行陈述、辩论和举证等。 综上所述,开庭审理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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