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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释义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的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了对征收税收的行为有异议;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等受案范围;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税收复议的时候应该要先缴纳了规定的税收之后才有资格申请的。
    一、哪些是行政复议前置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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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