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一、非工伤医疗期的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