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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除名退伙,规定是
释义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传统商事主体组织形式,因其设立程序简便、架构设计灵活等原因而在各个领域得以广泛运用。
    当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做出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时,如何平衡合伙企业和单个合伙人之间利益,合理进行决策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中,律师将结合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展开分析,对有限合伙人除名制度给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除名的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除名退伙情形的认定
    (一)法定情形之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某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通常会使其他合伙人失去对其的信任而不愿意再与其进行合作。此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应当是允许的。
    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除名有限合伙人的要件:
    (1)该合伙人履行出资缴付义务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
    (2)在设有出资缴付通知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向该合伙人履行相应的出资缴付通知义务;
    (3)在全体合伙人未就补缴出资安排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该合伙人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缴付义务,且其为有限合伙人时,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赋予其补缴出资的机会;当该合伙人未履行补缴出资义务时,其他合伙人方可以该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将其除名;
    (4)该合伙人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
    关于合伙人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是否可以构成除名事由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律师认为,参照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只有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仅部分出资或仅部分抽逃出资的情形排除在除名情形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且该合伙人已缴付部分出资的,不能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将其除名。
    (二)法定情形之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如果某一个合伙人不是因为一般疏忽,而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会影响其他合伙人对其的信任,同时也会增加其他合伙人与其继续合作时的风险。此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以避免再因为该合伙人的过错承担更大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
    因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除名有限合伙人的要件:
    (1)主观要件:能够证明该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能够证明该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3)该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合伙企业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直接侵占合伙企业利益、致使合伙企业遭受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可视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当前尚未造成合伙企业实际损失但可预见未来合伙企业无法避免发生相关损失的情形,亦可视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法定情形之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注意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影响合伙企业的健康运行,并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将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合伙人除名,也应当是允许的。
    不当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1)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2)因执行合伙事务不当而导致合伙企业被处以行政处罚;(3)执行事务合伙人失联,未能正常执行合伙事务;(4)在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方面未履行法定职责且负有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事务及不当行为的类型并未明确,但基于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释义,律师认为对其应当进行广义的理解,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执行合伙事务或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构成不当行为。
    (四)约定情形之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行,应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所以,除上述三项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外,合伙协议可以对除名退伙的其他情形进行约定;当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退伙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该款作为除名事由的兜底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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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0: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