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问题中所指的不动产抵扣政策,所指的应当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政策。该不动产税额抵扣原依《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实行,从2019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发布两份公告,对抵扣政策作出变更并废止前述《暂行办法》。变更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变分2年抵扣为一次性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