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个人可以单独交,工资里每个月都扣。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