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选择就医的需要是医保参保地的医院,并且该医院属于参保地医保局认可的医保医院 其次在就诊时携带本人的医保卡(社保卡),在挂号、交费、办理住院手续时交给医院相关窗口人员。 住院时需要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医保卡将给医院,方便医院及时将检查、用药的相关费用记录在医保卡进行医保报销。 在出院结账时只需要支付医保在报销后应该由个人支付部分的,住院的相关应由医保支付的报销会直接通过医院医保系统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