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提出异议后还需重新公示 |
释义 | 不会,有异议会进行调查,而一般不进行重新公示,那么可能被调查属实的话,那个人就会从公示名单中去除。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一)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 (二)需要实名提出异议,不能匿名。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 (三)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二、公示后有异议能不能改变结果? 公示后有异议基本上就不能够继续原来的任命方案。也就是完全可能改变结果。因为这个时候主持人是部门必须对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如果发现情况属实的话就必须对这个任命进行重新的研究,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暂时停止这项任命工作。 三、公示的对象 1、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 2、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四、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时限 1、发展前公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委预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前,将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进行公示. 五、公示的内容 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的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时间、参加培训班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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