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中国非法拥有枪支的罪行 |
释义 | 中国非法拥有枪支的罪行及新刑法中对私藏枪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将受到刑罚。私藏枪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私藏枪支的客观要件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和单位。主观要件是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在中国非法拥有枪支的罪行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新刑法私藏枪支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结语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严重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国家管理制度造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私藏枪支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个人或单位未经合法批准而持有、隐藏枪支、弹药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行为。为维护社会安全,对于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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