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是什么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诉的种类包括: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根据《公司法》规定,起诉公司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因此,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 一、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如何处理 可以双方协议对隐名股东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首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方式是以公司与显名股东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自己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然后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直接依据协议起诉显名股东要求返还分配红利。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闾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指什么? 1、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2、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3、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