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工作物造成损害的行为有两种: 一、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指在土地以上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因设置或者保管不足而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建筑物上悬挂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